行业风云
对赌协议的罪与罚,看不透对赌小心掉入陷阱
时间:2019/8/9 17:13:42

近年来,随着政策鼓励和放松,股权投资成为一些成长性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法门,对赌协议也随之登上历史舞台。

一、对赌协议从幕后到舞台

我国市场对“对赌协议”的关注起源于2009年的海富投资案。

当时这一案中海富投资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世恒、甘肃世恒的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某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投资以现金2000万元对甘肃世恒进行增资,同时在协议中约定:

如果甘肃世恒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投资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 /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如果截止到2010年 10月20日,由于甘肃世恒自身原因无法上市,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回购海富投资持有之甘肃世恒全部股权。回购金额约定为:若甘肃世恒年化收益率高于10%,取其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否则取原始投资额加10%的年利率。

然而两年后甘肃世恒的实际利润仅3万不到,海富投资便据《增资协议书》将另外三方起诉要求支付补偿款。最高法院终审认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无效,这直接导致海富投资2000万资金打水漂

二、对赌协议认定无效为板上钉钉?对赌纠纷审批原则出台

针对对赌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会议纪要》)在2019年8月7日上午正式公布,并首次提出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对赌纠纷的审判原则

(1)投资方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法院认定为有效,无争议。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有时包括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A.如该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认定有效。

B.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资方请求履行上述约定的诉讼请求。

三、认定对赌协议有效的条件及对回购补偿的支持

1、如何认定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确定对赌协议效力的最终依据,其中第(五)项属引致条款,是影响对赌协议效力的特殊规范 

由此可见,即使对赌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只要对赌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无效情形,即使与目标公司对赌也是有效的。

2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担保类链条型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核心是担保

2、关于对赌协议中的回购和补偿,法院是否支持?

(1)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具备法律和事实上的履行可能是获得支持的前提

(2)不违反“资本维持”与“债权人保护”原则是获得支持的根本

四、海富投资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海富投资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为何会认定无效?一起来看看。          

案件梳理:

1、对赌对象: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迪亚公司、迪亚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

2、对赌条件:2008年目标公司净利润达到3000万;2010年实现上市。

   判决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该对赌协议中赔偿条款无效,源于以下事实:

1、目标公司2007年工业总产值仅7500万元,交税350万元,海富投资设定的净利润3000万元业绩标准相当于2008年生产总值比2007年翻7倍之多,在目标公司当时的条件、行业及市场环境下是不现实且无法实现的;

2、2008年目标公司净利润不足3万元,对赌失败海富投资要求目标公司赔偿,赔偿金额1998万元。此要求严重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3、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不足以支付赔偿;

4、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相对于该案件,近期华工案牵涉的对赌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也是源于该对赌协议满足客观业绩标准、补偿金额合理且不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利益,股份回购后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等条件,因此法院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对赌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法律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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