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宜县委办(2015)23宜宾县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时间:2015/7/8 16:4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企业和项目落户宜宾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通知‣(宜府函„2014‟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宜宾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宜宾县境内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和纳入统计的企业。县内企业技改及新发展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产业导向和投资方式

      第三条  实行“非禁即入”政策,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投资人开放和准入。重点鼓励扶持产业项目:
      (一)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综合能源、机械电子、绿色食品、名优白酒、新型化工建材等项目。
      (二)农业项目: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生态观光农业、农业科技园区、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等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商业综合体(含星级宾馆、商务中心)、信息软件、旅游综合开发、大型专业市场或综合市场、仓储物流、港口码头、汽车4S店和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服务外包、创意产业、科技孵化园、人才创业园、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科技研发中心、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信息网络、人力资源开发、金融服务、大型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社会事业项目:民办国家二级乙等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规模型学前、小学、初中、高中、普通高等教育和中、高等职业教育,大型文化艺术体育中心(演艺中心、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健康养老等项目。
      (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要道路、桥梁、水利、隧道、码头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投资方式。
      (一)以PPP(含BT、BOT、BOOT、TOT、ROT等)模式投资县域内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民生工程等领域。
      (二)收购、参股、控股、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对县内企业依法实施改制、改组和改造。
      (三)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投资项目,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第三章   项目入驻条件

      第五条  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
      (三)投资企业须提交项目建议书、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工商登记章程、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验资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资金(资产)来源证明材料、企业和法人银行资信材料、公司公函等资料。
      第六条   项目须达到的经济指标。
      (一)工业项目
      1.新入驻县级产业园区和柏溪镇、普安镇、安边镇、喜捷镇的投资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入驻标准厂房项目不受此限制,下同),总投资(不含流动资金,下同)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 万元/亩(新建标准厂房项目不低于8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新建标准厂房项目除外),解决就业50人以上。新入驻其他乡镇的投资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解决就业20人以上。
      (二)农业项目
      1.新入驻县级产业园区和柏溪镇、普安镇、安边镇、喜捷镇的投资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20 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原则不低于5万元/亩,解决就业50人以上。
      2.新入驻其他乡镇的投资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解决就业20人以上。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
      1.新入驻县级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及柏溪镇、普安镇、安边镇、喜捷镇的商业综合体(10000㎡以上餐饮、商场、大型体验式购物中心,下同)、文化旅游、大型专业市场或综合市场、仓储物流、港口码头、汽车4S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解决就业50人以上。
      2.新入驻其他乡镇的商业综合体(5000㎡以上餐饮、商场、大型体验式购物中心)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原则不低于10万元/亩,解决就业50人以上。
      3.新入驻县级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及柏溪镇、普安镇、安边镇、喜捷镇的创意产业、科技孵化园、电子商务、科技研发中心、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信息网络、人力资源开发、大型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 1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解决就业30人以上。

      4.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宾馆(简称宾馆)等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 万元/亩,年度纳税不低于5万元/亩,解决就业50人以上。
      5.总部经济项目(具有设计、研发、销售、采购、结算、投资运营中心等功能,下同)、商务楼宇经济及金融服务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经营期限10年及以上,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其中自持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50%,投资强度不低于200 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亩,解决就业50人以上。
      (四)社会事业项目
      1.医疗卫生项目。新入驻县级产业园区和柏溪镇、普安镇、安边镇、喜捷镇的投资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按国家二级乙等标准建设医疗机构,解决就业100人以上。新入驻其他乡镇医疗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按国家一级甲等标准建设医疗机构,解决就业50人以上。
      2.学校教育项目。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学前教育项目容纳学生不低于300人,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解决就业不低于30人;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项目容纳学生分别不低于600人、1000人、1000人,总投资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解决就业100人以上;普通高等教育项目容纳学生不低于1500人,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解决就业100人以上;中、高等职业教育项目容纳学生不低于1500人,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解决就业100人以上。
      3.健康养老项目。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配套老年生活服务、产品供应、医疗保健、体育健身、休闲疗养等项目建设的,法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解决就业50人以上。
      (五)PPP项目
      市政基础项目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建设用地前期开发项目不低于5000万元,单个项目建设工期1年以上。

第四章   用地保障

     第七条   项目用地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进驻标准厂房和依法出让、划拨供地。入驻县级产业园区以及柏溪镇、普安镇、安边镇、喜捷镇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7.5—9万元/亩,其他乡镇6.5万元/亩,最终按协议约定价作为起拍价。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社会办学、办医、养老、康健、文化等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按成本价划拨,或按不低于成本价作为起拍价出让。星级酒店、宾馆项目建设用地一事一议。其他项目供地按•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函„2014‟7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分类设立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一)工业项目建设补助。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2000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并如期竣工投运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1%(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五大高
端成长型产业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 2%)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开办补助。建立总部及商务楼宇、电子商务、综合(专业)市场的企业,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开办补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下同)—5000万元(不含,下同)的补助100万元∕个,5000万元—80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个,8000万元—10000万元的补助300万元∕个,10000万元—30000万元的补助400万元/个,30000万元—50000万元的补助500万元∕个,投资额达50000万元以上的,可一事一议。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县内投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且单笔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股权、保险投资企业每笔5万元。
在县内新注册登记并纳税且在县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法人企业,按 2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资金补助。
      (三)生产厂房建设补助(不包括行政办公及后勤服务设施用房)。超过规划容积率的地下部分项目建设按建筑面积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100 元∕㎡,地上部分项目建设第二层按建筑面积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120 元/㎡,第三层按建筑面积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150 元/㎡,第四层按建筑面积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200 元/㎡。
租用入驻标准厂房的投资企业,年营业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办公、营业用房、厂房建筑面积,参考市场价为计算依据,三年内(含三年)每年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其租金的 50%给予租金补贴。
      (四)引进人才补助。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男 45周岁及以下、女 40 周岁及以下,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照•宜宾县人才激励和引进暂行办法‣标准,给予企业或个人相应的引进人才资金补助。
      (五)配套补助。工业项目按约定总投资、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竣工且验收合格投产,并经县级相关部门按投资协议约定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按•宜宾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贴息补助。项目按约定总投资、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竣工且验收合格投产后,对建设周期内形成的固定资产建设资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年利率标准计算,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第一年按不高于50%、第二年按不高于30%标准,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企业须提供金融机构或融资担保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据、资金使用范围等相关材料。
      (七)营销创新补助。支持企业积极发展“互联网+”等新兴商业模式,鼓励其线上线下销售同步发展,按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年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八)发展贡献补助。项目按约定时间竣工投运之日起5 年内,企业实现协议约定年度财政贡献(即企业年度依法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60%以上的部分,按县级实得部分的 60%给予补助。企业达到协议约定安置就业指标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安置就业人数及名单并对应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资金部分的 5%给予补助;同时达到税收贡献率和安置就业率的企业,对投资企业高管人员、高级科技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 7 人以内,具体名单一年一定)5 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 50%计算,等额补助企业高管人员。
对在县内新注册登记并纳税而不用地建设生产或办公用房的,可一事一议。
      (九)委托招商补助。对县政府以书面正式协议委托企业、商会等单位或机构招商成功的单个投资项目,以引进项目首期投产运营之日止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为基数,按2‰—5‰的比例给予受托单位或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原则不超过 100 万元;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并实现投产运营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受托单位或机构特殊贡献补助。

      第九条  规费政策。涉及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低限标准收取;属应缴基金的,按相应基金管理办法办理。中央、省、市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鼓励投资人以 PPP 模式投资县域内的能源、公路、港口、码头、城镇堤防、市政设施、安居保障房、建设用地开发、集贸市场、环境保护、标准厂房、医疗卫生、学校教育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民生工程等领域。
      (一)项目投资人按规定实行公开招商遴选,择优确定。
      (二)招商人或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前期的规划、可研、设计、工程预算的审核,工程监理、决算审计以及建设周期的确定。
      (三)项目建设招投标。投资人或项目业主在项目招商人及相关部门的参与监督下,对项目勘探、设计、工程预算、施工、设备采购等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项目招投标。因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特殊进度需要,由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招标方式,但其招标最高控制价须在县财政预算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后,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和交通公路工程下浮 11%,市政工程下浮 10%,房屋土建和水利工程下浮 9%。
      (四)PPP模式项目投资回报。
      1. 经营性项目
      按照“政企联合、市场运作、封闭运行、自负盈亏”原则,招商人负责项目规划审定、产业审查、政策配套、政务服务、群众工作;投资人注册法人公司,负责项目投资融资、规划设计、产业发展、市场运作、人才支撑、运营管理等,项目所涉工程建设、项目运营由项目公司依法自主实施、自行组织。具体按协议约定执行。
      2.非经营性项目
     (1)单个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利息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年利率不超过10%)和投资人实际支付相关费用的实际占用时间按项目分段计算。项目运作管理费按不超过投资人实际总投资(以县审计部门审计并报县政府审定的项目竣工决算金额为准,下同)的5%计算。项目建设投资回报按不超过投资人实际总投资的12%计算。项目资金须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投资协议约定支付。
     (2)建设用地前期开发项目。项目投资周期回报率以县审计部门审计并报县政府审定的项目投资总额为基数,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年利率不超过10%)后的4倍(含利率本数)计算;同时,在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1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章    绩效评估和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扶持政策的执行。以投资企业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机关)正式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和政策兑现。由企业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投资促进局经现场实地查看和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通过后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的终止。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自构成之日起自行终止:
      (一)产能落后,产品生产技术已被列为淘汰类的;
      (二)企业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
      (三)退出工业园区的;
      (四)未完成协议约定义务的;
      (五)项目提前终止解除投资协议的;
      (六)享受政策期满的;
      (七)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终止的;
      (八)其他应予终止扶持政策的情况。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强化项目建设协调服务。
      (一)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支队伍”工作机制,全程跟踪协调服务项目建设。
      (二)项目入驻按政策给予要素保障,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三)由政府招商引资投资兴建大型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可核定一定的事业编制,使用该编制的人员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承担工资、福利和“五险”等一切费用;符合退休条件在退休后按政策享受养老待遇。
     (四)投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县内选择落户地点,其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宜宾县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解释,原•中共宜宾县委办公室、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县委办„2012‟51号)自行废止。

 中共宜宾县委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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